依照中国现行的规定是,在中国境内无住所,但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,从第6年起,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,但是若一次离境超过30天,相当于居留不满一年,就可以重新计算5年,达到合理避税的作用。
2019年3月16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34号公告《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34号公告),宣布外籍个人2018年度(含)以前的居住年度一律清零,且入境及离境当天都计入离境天数。
简单来说,2019年以后,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,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,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、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。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,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,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新规出台,对于外籍(含港澳台)个人,意味着2019年以前在大陆境内居住的年度,将全部归零!另外,只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,就可以计入离境天数;满24小时的,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。由此可以看出,中国政府向所有外籍与港澳台个人释放所得税优惠的决心。